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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6 15:40:55 股吧网页版
彩蝶实业: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所有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需遵守以下减
持规定:

(一)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2、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二)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
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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