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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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前言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宁波精达”)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在宁波精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中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事项,本所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就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涉及的标的资产相关事项的更新,本所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宁波精达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宁
波精达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波精达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办理完毕 25,2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工商登记手续,宁
波精达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43,787.184 万元。
除上述信息以外,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要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相应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11 月 22 日,宁波精达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待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宁波市国资委批准;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宁波精达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一)主要资产
1、 租赁物业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自《首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微研技术新增租赁一处房产,欧洲微研原承租房产相关租赁协议终止并新增如下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坐落位置 面积(㎡) 用途 租赁期限至
崎玉县比企郡
1 微研技术 高桥明 吉见町大字下 47.54 住宿 2026.10.31
细谷 661-1
Bergam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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