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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3 19:28:58 股吧网页版
宁波精达: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4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Ningbo)

中国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380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A座北楼7层,315040

7/F,Press Media North Building,A,No.380 Dingning Street,Yin zhou District,Ningbo,China

电话/Tel:+86 574 8736 0126 传真/Fax:+86 574 8726 6222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024年11月20日,公司发布《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因工作安排等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4年12月03日召开,原股权登记日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03日9: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工业园C区金山路377号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张旦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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