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5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4-062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87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566.6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04 元,共计募集资金
33,469.38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301.89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30,167.49 万
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431.70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8,735.7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89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
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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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7 年 10 月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油墨”)注入资金 21,173.74 万元,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年产 1 万吨无溶剂胶粘剂项目”、“年产 5 千吨环保型包装油墨、年产 5 千吨
PCB 电子油墨、年产 5 千吨光纤着色油墨涂层新材料项目”的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根据《管理办法》,新东方油墨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
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本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分别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9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项目中“年产 5 千吨环保型包装油墨”的实施主体调整为新东方新材料(滕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州新材料”),合并在滕州新材料“年产 3 万吨环保型包装油墨、3 万吨聚氨酯胶粘剂建设项目”中实施;终止实施“年产 5,000 吨光纤着色油墨涂层”项目;原“年产 5,000吨 PCB 电子油墨”项目,由新东方油墨继续实施。同意减少原使用募集资金对新东方油墨进行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 1 亿,并使用募集资金以注资方式向滕州新材料注入资金 10,000.00 万元。根据《管理办法》,滕州新材料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本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于 2019 年 8月 16 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新东方油墨连同本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于相关募集资金账户注销而终止。
2020 年 3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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