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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21:26:48 股吧网页版
昭衍新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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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3865 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3865 号
致: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衍新药”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实行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次 2020 年激励计划注销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注销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
资料,昭衍新药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昭衍新药本次注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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