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26 19:40:55 股吧网页版
万朗磁塑:万朗磁塑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7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朗磁塑”或“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一)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情形;

(五)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本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在公司任职,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参加对象应当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关键人员。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226.2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548.30万股的2.65%。其中首次受让191.20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总数的84.53%;预留35.00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总数的15.47%。预留份额待确定预留份额持有人后再行受让,预留份额未分配前不参与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原则上,预留份额应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12个月内确定对应持有人。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预留份额的授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对象、认购数量、考核目标及解锁安排等)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仍未有符合条件的员工认购预留份额或剩余预留份额未完全授予,则剩余预留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自行决定处置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