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22542
致: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朗磁塑”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就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保证,保证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保证所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说明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项意见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充分查验,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7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2年7月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3、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4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了《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