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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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2-85953988 传真:0532-8595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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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14:00在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鸿图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效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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