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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8:07:00 股吧网页版
公牛集团: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9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RENYINGLAW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3
第二节 正文......3

一、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批准和授权......3

二、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通知债权人情况......7

三、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基本情况......7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9
第四节 结尾......10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2021)仁盈律非诉字第 005-12 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与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牛集团的委托,担任公牛集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实施(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6、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用释义沿用《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涉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实施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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