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调整、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70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比依股份、公司 指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3 年 指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
本次调整 指 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由 7.4500 元/股调整为 7.0750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公司以 7.0750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18,200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调整、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70 号
致: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比依股份 2023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2023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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