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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4
证券代码:603223 证券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0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金融服务协议》的概述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通股份”)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包括存款、贷款、票据承兑等在内的金融服务和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服务事宜、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双方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
甲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乙方: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日友
甲方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甲方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的成员单位,乙方将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甲方包括其自身以及符合南山集团成员单位条件的参股公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内容包括:
1、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办理资金结算与收付;
3、非融资性保函;
4、委托贷款;
5、票据承兑与贴现;
6、即期结售汇业务;
7、吸收甲方存款;
8、贷款;
9、甲方产品买方信贷。
第三条 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乙方提供的结算服务,应方便、快捷,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且不高于乙方向南山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其存款服务的金融机构,乙方提供的存款品种和计息规则应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且提供给甲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主流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并且不低于乙方吸收南山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第五条 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乙方应尽可能提供各类产品满足甲方的生产经营需要,且乙方提供的融资利率或费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融资利率或费率并且不高于乙方为南山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融资利率或费率。
第六条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各项关联交易业务,不得超过甲方当期公开披露的限额。
第七条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乙方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甲方,配合甲方积极处置风险,保障甲方资金安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甲方不得继续向乙方新增存款:
1、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期超
2、乙方或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乙方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6、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其他责任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和结算服务,须在保证甲方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如乙方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乙方母公司有义务采取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证甲方的利益。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后续运作过程中,有义务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4、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以下 2 种方式解决:
1、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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