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30 17:07:43 股吧网页版
新凤鸣: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年8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8月6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3.2024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载明公司于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6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同时,经公司监事会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年8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5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96人调整为291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41.00万股调整为1,303.30万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