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3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任
职资格包括:
(一)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
工作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
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 持有公司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学术、专业
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之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召开董事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兼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公司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
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主要
职责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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