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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17:12:31 股吧网页版
浙江仙通:浙江仙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6


证券代码:603239 证券简称:浙江仙通 公告编号:2024-034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仙通”或“公
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7 号)《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李起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李起富:

经查,你作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仙通)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于 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7 日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浙江仙通股票,持股比例由 26.55%
减少至 23.69%,累计减少比例为 2.86%。期间,分别于 2024年 8月 1
日、2024 年 8 月 5日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 1%。你在持股比例变动
达到 1%的次日,未及时告知浙江仙通,导致浙江仙通迟至 2024年 9月 4 日才披露《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 1%的提示性补充公
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加强相关责任人及业务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督促相关责任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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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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