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6
证券代码:603239 证券简称:浙江仙通 公告编号:2024-034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仙通”或“公
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7 号)《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李起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李起富:
经查,你作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仙通)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于 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7 日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浙江仙通股票,持股比例由 26.55%
减少至 23.69%,累计减少比例为 2.86%。期间,分别于 2024年 8月 1
日、2024 年 8 月 5日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 1%。你在持股比例变动
达到 1%的次日,未及时告知浙江仙通,导致浙江仙通迟至 2024年 9月 4 日才披露《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 1%的提示性补充公
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加强相关责任人及业务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督促相关责任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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