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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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松发股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
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
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本所律师根据本专项核查意见签署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及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2、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已要求松发
股份按照如下承诺和保证之标准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
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页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所律师已对松发股份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松发股份对相关事宜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在专业上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松发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松发股份在其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证券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之用途。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松发股份历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日期:2024 年 11 月 20 日)检索上市公
司“监管措施”、“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等公开信息以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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