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
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前
述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责令关闭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
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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