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
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
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工作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
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
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
秘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
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
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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