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管理控制,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浙
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
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
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股子
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
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
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控股
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
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
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
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
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
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
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
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包括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对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
督,当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
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
的职责,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
司反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公司实行统一的
会计政策。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
导、监督。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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