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投资
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
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
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
(一)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二)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三)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四)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
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
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等。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
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投资事项
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总经办负责对公
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
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及股东会
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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