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劳
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
事项。
第三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
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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