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赋予的职权。同时,公司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 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
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 其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同时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 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