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6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股份”)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都股份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市场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以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效率为目的。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运营。
第六条 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一)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应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
(二)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三)公司将依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七条 证券投资的业务风险控制:
(一)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的划入及划出等实施岗位分离。
(二)按月打印对账单,并进行对账,确保帐实相符。
(三)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由董事会批准。
(三)由董事长进行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证券投资事项。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不相
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证券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证券投资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决议,应设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 投资部负责其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定期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和指导,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三条 投资部应配备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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