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修订)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
法人财产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1、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及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4、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5、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行政职务;
(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
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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