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修订)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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