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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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义...... 4
第二部分 正文......5
一、关于巍华化工集体企业改制、分立...... 5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变更...... 23
三、关于募投项目...... 48
四、其他...... 57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7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巍华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本所已于2022年5月30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221187号《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要求,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结合巍华新材2022年度财务数据更新情况,于2023年2月14日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及上交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发行人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上交所提交本次
发行申请。本所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
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上审[2023]229号《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均与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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