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1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51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51次审议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审议。
(三)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公司研发投入、研发成果、关键生产环节或工序等,说明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回购上海联新股份的获利资金去向,说明借款 2200 万元用于向西安博智汇增资的合理性;(2)说明李俊田、苏珊历次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内与经销商博众测控、陕西久正的合作背景、信用期限、结算政策等,说明公司经销收入大幅增
长以及经销与直销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同行业企业及上市公司情况,从产能、产量、核心竞争力、主要技术先进性、市场空间和市场占有率等角度,进一步分析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以及是否具有行业代表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1)报告期初至 2020 年 8 月,
吴顺华行使其持有的巍华化工 70%表决权,吴江伟受托行使金茶仙持有的巍华化工 30%表决权;吴江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2)吴顺华、金茶仙、吴江伟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向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前,吴顺华、吴江伟将事先征求对方的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向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吴顺华、吴江伟在行使股东/董事的其他权利、参与发行人的其他经营管理决策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吴江伟的意见为最终意见;金茶仙持有发行人 2.38%的股份表决权以吴江伟表决意
见为准。(3)吴顺华、金茶仙、吴江伟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签
署补充协议,约定金茶仙将其在巍华化工、瀛华控股的表决权委托吴江伟行使,瀛华控股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及其对发行人的投资决策、投票权均由吴顺华、吴江伟行使。
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相关规定、上述人员持股和协议约定、公司实际经营决策等情况,说明吴江伟报告期内实际支配
巍华化工及吴顺华、金茶仙所持发行人股份表决权的理由和依据;(2)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规定,说明认定吴顺华、吴江伟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3)说明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提案权行使方面,如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一致行动协议三方是否明确约定了解决机制。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市场竞争态势、产品和技术迭代周期、国产化率、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开发进展等,说明发行人技术先进性和竞争优势的具体体现,以及公司产品的市场空间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海康希设立后至股权平移到康希有限期间相关投资人向发行人创始人彭宇红和赵奂无偿赠与出资的原因;(2)受赠人彭宇红和赵奂关于受赠事项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3)吴建国通过委托代持方式入股发行人并于申报前获利退出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一)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无。
(二)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提案权行使方面,如发生
意见分歧或者纠纷,一致行动协议三方是否明确约定了解决机制,相关协议约定是否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情况一致。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彭宇红和赵奂受赠现金依法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请补充披露申报纳税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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