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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28 17:30:48 股吧网页版
8-3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义 ...... 5

第二部分 正文 ...... 6

第一节 期间内重大变更事项 ...... 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6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7

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7

五、发行人的设立...... 13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4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6

九、发行人的业务...... 1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2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33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3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4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35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9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4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4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7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47

二十四、结论意见...... 47

第二节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意见重大变更的补充意见 ...... 48

一、《审核问询函》关于巍华化工集体企业改制、分立之补充意见...... 48

二、《审核问询函》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变更之补充意见...... 56

三、《审核问询函》关于募投项目之补充意见...... 57

四、《审核问询函》关于超产能生产之补充意见...... 59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6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本所已于2022年5月30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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