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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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F, Tower 1, Harmony City, No.269 Wangdun Road, SIP, Suzhou 2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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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正文 ......5
一、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5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8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10
五、结论意见......10
第三节 签署页 ......11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典新能”、“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西典新能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 西典新能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声明或答复作出相关判断。
5. 本所律师仅就西典新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典新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二、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西典新能/公司 指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标的股票 指 西典新能 A 股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公司章程》 指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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