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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典新能: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01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邮编:215028

28/F, Tower1, Harmony City, No.269 Wangdun Road, SIP, Suzhou 215028, China

电话/Tel: +86 512 62720177 传真/Fax: +86 512 627201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上发布了《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程序、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 14:30 在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 357 号西典新能总部 206 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28 名,代表公司股份109,626,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381%,其中: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等
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109,0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投票结果,在网络平台投票表决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平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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