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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3 16:51:56 股吧网页版
天味食品: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4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本所”或“我们”)接受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味食品”或“公司”)委托,就本次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法律分析,并依法向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限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与假设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与假设,本所针对本次解除限售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2月26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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