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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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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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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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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