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2 月
目 录
目录......1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正文......7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8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8
四、 发行人的设立......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4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1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16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8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8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9
十四、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2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0
十九、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21
二十、 总体结论性意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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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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