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促进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
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会
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
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和《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本规则第二条和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批进度而调
整。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
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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