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
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及附录C1《<企
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结合《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有关雇员的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
遵循从严处理的原则。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有关雇员包括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
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
事、监事或雇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
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有关雇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还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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