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的规则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决策制度(下称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方以及关连人
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
露等程序。
公司进行交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
港上市规则》作出考量,并依照二者中更为严格的规定为准判断交易
所涉及的各方是否为公司的关联方或者关连人士、有关交易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适用的决策程序及披露要求。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定义关联法人及关联自
然人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四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