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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2 19:15:51 股吧网页版
安井食品:安井食品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3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
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
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前述
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监事组成,其中有1名股东代表和2名公司职工
代表,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总监)
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以在必要时以公司名
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时,经
三分之一或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不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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