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3 号)、《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44 号)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
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相关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认真落实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
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第五条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
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
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公司应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
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如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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