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
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 公司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六)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
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
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
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
告内容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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