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
机构的规则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
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
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
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二) 具有本细则第五条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法规、科研、企业管理、会计、经济或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历;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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