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安乃达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项
《激励计划》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考核办法》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035号
致: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 TCYJS2024H1914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安乃达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安乃达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安乃达本次授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授予的合法性及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的合理性等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安乃达的如下保证:即安乃达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乃达本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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