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1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与控制外币汇率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不得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作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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