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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20:17: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6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2024】1036 号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决议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26 日,你公司提交《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经事后审核,本次回函中部分事项仍需进一步说明。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等有关规定,现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回函显示,2024 年 1 月,公司第二大股东捷登零碳实际控
制人马伟向公司推荐铝边框销售订单,因公司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经客户江苏中矶正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矶)法定代表人王先知推荐,选定王先知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季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季晴)作为供应商。会计师称,根据目前获取的资料无法确定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请公司进一步解释说明:(1)江苏中矶在有渠道自行接洽江苏季晴且公司不具备铝边框批量生产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进行采购的原因,是否存在配合公司虚构交易、虚增收入或配合捷登零碳及其关联方套取公司资金等目的;(2)请公司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相
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其他不当利益安排。请会计师结合目前核查情况详细说明无法确定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原因,进一步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回函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溧阳安华销售给江苏阿墨尔的电缆通过其全资孙公司怀远阿墨尔销售给捷登零碳关联方安徽明硕,销售给上海风神的电缆实际使用主体为捷登零碳关联方宝馨光能。上述电缆销售金额共计 1352 万元,溧阳安华已交付全部货物,但截至目前,溧阳安华仅收到销售回款 100 万元。

请公司进一步补充说明:(1)安徽明硕、宝馨光能通过江苏阿墨尔、上海风神向溧阳安华采购电缆的合理性,是否涉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规避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2)请主导开展、参与决策的人员结合上述交易的回款情况、公司遭受的利益损失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前期决策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三、回函显示,公司在北京租赁的房产非办公场所,主要开展业务为接待、接洽能源企业及客户,目前未产出效益。在南京和上海租赁的房产使用率较低,计划为子公司华馨储能团队及未来引进人才团队使用,且捷登零碳关联方宝馨科技在相邻或相近楼层均租赁房产。

请公司进一步补充说明:(1)在北京租赁房产用于接待使用的具体情况,包括接待对象、接待时间、涉及业务等,并结合公司在北京开展业务的情况说明支付大额租金租赁该私人房产的必要性;(2)结合新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提前租赁房屋用于未来业务是否具
有必要性,上述办公场所的规模和目前公司的办公人员数量是否匹配,租赁上述房产的租金及押金是否存在流向捷登零碳及其关联方的情况;(3)结合与宝馨科技在相邻或相近楼层租赁房产办公的情况,说明公司与第二大股东捷登零碳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公司采取何种措施保证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保证机构、业务独立。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中涉及资金流向的情况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对问题(3)发表意见。

四、回函显示,独立董事对于问询函所涉交易中,相关董监高人员是否按照对上市公众公司最严谨有利的标准,勤勉尽责的维护了上市公司独立性及中小股东利益,暂无法发表意见。

请公司独立董事进一步补充说明:(1)对于相关董监高是否勤勉履职暂时无法发表意见的详细原因,并结合自身在相关交易决策中发挥的作用和近期参与的核查工作等,说明是否独立充分履职以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自身是否能够切实履行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职责。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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