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科技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华达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本次交易事
宜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并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下发《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4〕2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及经办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提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释义或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释义或简称相同的含义。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华达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华达科技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华达科技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华达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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