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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作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盛景微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4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166,667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18 元/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75,500,000 股变更为 100,666,667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7、本人不因自身或本人配偶张永刚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无锡九安芯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无锡九安芯”)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三)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先锋、潘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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