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述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和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应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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