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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8:17:06 股吧网页版
力聚热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
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
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投资,以及该等投资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债权性投资;

(七)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四)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投资标准,由董事长审批决定并报告
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审议特定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
项;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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