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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6 17:34:57 股吧网页版
新天然气: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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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列席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

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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