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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19:05:55 股吧网页版
金辰股份: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结案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8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结案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535,647.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将会减少公司 2024 年税前利
润 6,878,137.80 元(含非执行部分,未经审计)。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苏 0591 执 6460 号”的《结案通知书》及案号为“(2024)苏 0591 执 6460 号”的《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公司因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书》过程中就易事达一直未能向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凭证,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是公司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易事达也因该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

2021 年 3 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因公司不服
一审“(2020)苏 0591 民初 3212 号”、“(2020)苏 0591 民初 2904 号”的民
事判决,同月公司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 10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因易事达不服二
审“(2021)苏 05 民终 5358 号”、“(2021)苏 05 民终 5359 号”的民事判决,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 年 4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 1544 号”、“(2023)苏民申 1720 号”的《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 年 5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 1544 号”、“(2023)苏民申 1720 号”的《民事裁定书》,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苏民再 215 号”、“(2024)苏民再 216 号”的《民事判决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2021 年 3 月 9 号、2021 年 3
月 24 日、2021 年 10 月 20 日、2023 年 4 月 8 日、2024 年 5 月 28 日、2024 年 8
月 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二、本案件的进展的情况

1、公司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苏 0591执 6460 号”的《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4)苏民再 215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86,008.00 元。

(2)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2、公司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下发的《结案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 6,326,973.00 元及迟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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