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和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报告,并递交议案;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七)股东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书面送达或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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