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公司和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55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 10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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